6. 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投入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调研论证,适当提高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要在高危行业探索实行安全生产全员风险抵押,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7. 提高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事故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平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三、紧密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实际,进一步强化监管制度建设
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实际,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完善相关监管工作制度。要尽快开展《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的协调准备和调研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起草、审核工作,制定出台《建设和生产项目工程外包安全管理规定》、《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细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建设项目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意见》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实施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委办厅局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形成相互配套、有机衔接、推动落实的工作机制。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切实做好当前工作
(一) 突出抓好8个“100”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重特大事故、较大事故、事故总量“三个降下来”的目标,突出抓好自治区安委办确定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8个“100”重点工作,即:重点监控煤矿生产企业和在建项目100户(其中自治区监控30户)、非煤矿山联系点100户、非煤矿山井工矿100户、危化生产企业100户(其中自治区监控28户)、尾矿库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00户,培训100名旗县(市、区)分管领导、100名安监机构负责人和100名重点企业负责人,全面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预防水平和政府的监管水平。要总结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好经验、好做法,并逐步在全区推广,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 扎实有效开展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安委办印发的《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地区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打击重点,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营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 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