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继续抓好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的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和关闭整合等工作的督查指导,抓好市场准入和“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逐步推进和规范冶金、有色、建材等八个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执法监察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管监察活动。
2. 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工作。
(1) 自治区安委办要组织力量对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铁路局和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自治区安全监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共同对区直企业包钢(集团)、北方重工集团、内蒙古森工集团、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等进行安全生产联合检查。
(3)自治区安委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驻区中央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包括:大唐、神华、华能、华电、中电投、国电、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中石油、中石化、川化等。
(4) 自治区安全监管、建设、水利等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5) 自治区安全监管、商务、消防、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要联合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大检查。
(四)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1. 加强应急预案审查备案工作,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要对高危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审查。
2. 在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和乌海市建设4个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储备基地,督促企业落实购置资金,加快设备采购。
3. 对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行督查,确保今年年底前6个特勤站形成战斗力。
4. 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企业自身救护能力。
(五) 切实抓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要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逐步完善事故督导、事故约谈、事故通报、事故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等制度。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今后工矿商贸事故的调查处理,一律按事故调查等级实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督查备案制度,确保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和及时有效。切实做好事故处理、处罚工作,事故的处理和经济处罚实行上报一级备案制度。
(六) 切实抓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要在继续抓好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培训工作:一是加强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高危行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的强制培训;二是办好盟市、旗县(市、区)分管领导培训班,提高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三是抓好监管监察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培训;四是加强对农民工的必要培训,提高他们的自我防护意识。
(七) 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和治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