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116号)
各市安监局,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山东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于2010年11月10日前到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登记备案。
电子邮箱:zyjkc@sdaj.gov.cn,
地址:济南市闵子骞路15号
联系人:王悦军,联系电话:0531-81792275
附件:山东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山东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根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具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登记备案。
第四条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须报送如下材料:
(一)《山东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表》(附表1)一式二份和电子文件1份;
(二)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
(三)规章制度汇编和质量管理手册;
(四)技术人员和主要仪器装备清单(附表2)。
第五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填写登记备案表;
(二)向省安监局提交登记备案材料;
(三)省安监局在受理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