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核查后材料完备的予以登记备案,核发登记备案凭证,并定期在省安监局网站公告。
第六条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变化时,在15个工作日内凭相关证明,向省安监局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变更手续: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三)变更技术服务项目范围的。
第七条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备案:
(一)因法定代表人变更、机构分立或者合并及其他原因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提供的材料、内容不齐全的;
(三)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第八条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后,于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及相关统计表(附表3)报送省安监局。
第九条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在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出示省安监局核发的登记备案凭证。
第十条 省安监局定期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通报,并优先选择或推荐业绩突出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督查或检查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山东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表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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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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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万元)
| 资质证书编号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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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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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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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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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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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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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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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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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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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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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认证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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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资质服务范围:
法人代表签字: (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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