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有效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安监总局印发了《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煤矿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文件精神。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0〕23号、省政府鲁政发〔2010〕77号、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省局鲁煤安管〔2010〕162号文件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国家安监总局出台《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二、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层层落实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其中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其中带班不得少于5次。各部门各单位于10月30日前以集团公司和市煤炭管理部门为单位上报省局备案。禁止以提拔所谓的“矿长助理”、“带班矿长”等形式替代矿领导下井带班,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现场管理,深入开展“反三违、反事故”斗争。带班领导必须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状况,掌握本单位审查确定的所有A、B、C级隐患的治理情况,加强对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隐患排查工作要做到全方位、各环节,深挖细找,不留死角,及时组织消除各种问题和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如遇险情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组织现场涉险人员有序撤离,确保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真正落实到位。
四、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各级煤矿管理部门要根据鲁政办发〔2008〕42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职能,加大对辖区内各类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要求,从严查处违反《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行为。各市煤矿管理部门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之前将上个季度辖区内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及执法情况上报省局安全监督管理处。省局将结合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对我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