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项目,一般按月发放,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60%-70%,具体比重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具体项目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确定,各项目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依据考核结果核定所属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工勤、管理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与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原则上单位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不高于本单位职工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