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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四十条政策意见

  第十七条 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权投资基金引进并投资的企业在注册后三年内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控股基金企业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新区企业上市、总部迁至新区注册上市的企业,新区财政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将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用于在新区投资,再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对在新区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权投资基金,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或现代服务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新区财政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市国投公司、希达公司各出资1亿元,用于与银行合作,放大融资规模,建立工业债权专项资金,由宣城市希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运营。从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1000万元,连续6年给予出资人风险补贴。
  第二十一条 设立企业运营应急互助资金。从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500万元、新区企业按一定比例配套,设立额度为2000万元的企业运营应急互助专项资金,由宣城市希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运营,主要用于新区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陷入困境重点企业的维护稳定。
  第二十二条 支持在新区设立信贷投放机构。对在新区设立的金融企业给予运营扶持,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至2亿元(含)以上的,注册资本2亿元以下至1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分别给予5亿元、3亿元、1亿元存款额度支持。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在新区新设信贷投放网点,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三、努力降低商务运营成本
  第二十三条 从2010年起5年内,对履行入区合同约定的工业企业,其用水、用电价格,由新区财政按同期价格分别补贴0.2元/吨和0.1元/度,但补贴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当地可支配财力贡献。
  第二十四条 从2010年起5年内,对履行入区合同约定的工业企业,当年新招用员工,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新区财政按实际招用人数与上年职工总数的差额,3年内按每人每年3800元的限额给予补助,总额不突破企业对地方可支配财力贡献。
  第二十五条 支持重大装备引进、先进技术改造项目。对履行合同约定企业,且设备属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单台(套)投资达到300万元以上,由新区财政按设备实际投入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的当年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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