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迅速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省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市(县、市、区)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和协助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别相关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由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五、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