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原水价格的上调和生产用电价格的上涨,供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不断增加。为保障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节约用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经公开听证并通过其它方式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市政府同意自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
根据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0〕45号),淠史杭灌溉总渠水利工程供应我市用水价格由0.142元/立方米(均价)调整为0.232元/立方米。董铺·大房郢水库管理处原水供应价格相应调整为0.34元/立方米(其中,滁河干渠管理分局0.02元/立方米),由董铺·大房郢水库管理处统一向取水单位收取,并与滁河干渠管理分局结算。
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一)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用户,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基本水价分三级。
第一级,水量基数夏季(6-9月)每户每月14立方米(含14立方米),其它月份每户每月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水量基数价格上调0.16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2.31元/立方米。
第二级,水量基数夏季(6-9月)每户每月14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其它月份每户每月12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水量基数价格上调0.62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2.77元/立方米。
第三级,水量基数每户每月20立方米以上,水量基数价格上调1.64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79元/立方米。
(二)非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用户,供水价格上调0.30元/立方米,到户价格2.45元/立方米。实行水表出户改造后,按阶梯式水价政策执行。
(三)二次供水价格不作调整,仍按原政策执行,加收1.05元/立方米。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要求,简化水价分类,将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性服务用水、特种用水5类中的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性服务用水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归并后的水价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3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