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精神,现就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是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和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以人为本,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在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框架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尽快建立起较大范围内的基金调剂共济机制和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水平,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2010年,济南、青岛、东营、济宁、威海、日照、莱芜、临沂、滨州等9个设区的市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枣庄、烟台、潍坊、泰安、德州、聊城、菏泽等7个设区的市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辖区统筹。2011年,全省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三、基本原则
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在各市制度框架内独立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四、主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