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省农机局。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
责任市县:各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以上部分工程项目由于建设时期较长,具体年度建设任务将视情况进行调整。
(二)体制机制
着眼于解决粮食生产发展活力不够、动力不足、实力不强的问题,下大气力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和地方政府抓粮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加快构建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释放粮食生产活力,增强粮食生产动力,壮大粮食生产实力。积极稳妥地开展粮食生产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选择部分产粮大县先行先试,加强研究,积累经验,适时推广。重点是建立健全十一项机制:
1.建立健全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农业的投入,确保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使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增加对粮食主产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提高预算内固定资产投入用于农业农村改善生产条件的比重,取消粮食主产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按照市 场取向、政府引导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多种经济成份和社会资金从事农业建设,进一步改善多元化投入机制。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农发行河南省分行、农行河南省分行、省农信联社。
责任市县:各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2.建立健全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的奖励补贴机制。坚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完善良种补贴办法,健全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保护农民利益。按照存量不动、增量倾斜的原则,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加强对农业补贴对象、种类、资金结算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严禁将补贴资金用于抵扣农民缴费。建立健全产粮大县利益补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奖励补助等资金,优先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促进产粮大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好中央财政对种粮大县奖励政策,调动县级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落实小麦、稻谷等主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逐步改变种粮比较效益偏低的局面。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协办单位:省农业厅、粮食局、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省农机局。
责任市县:各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3.建立健全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的科技创新机制。进一步加大粮食科技研究经费投入,依托重大工程和国家科技计划,开展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重大科技攻关活动。加强粮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开展粮食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行动,力争培养3名至5名中原学者,培育一批粮食创新型科技团队。完善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加快粮食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的建设。积极探索农业科技成果进村入户的有效机制和办法,加大粮食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力度。按照强化公益性、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建立职能明确、设置合理、布局优化、运转协调的多元化基层粮食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支持推进农科教结合,发挥农业院校、农业科研单位在粮食技术推广中的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协办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农业厅、农科院、河南农业大学、河南工业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河南科技学院。
责任市县:各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4.建立健全现代农业经营机制。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的发展方向,积极探索扶持粮食主产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措施,提高粮食主产区农业产业化水平,着力把我省建成国家农业产业化集聚区、国家食品加工生产基地。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扩大专项资金规模。积极落实中央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省、市两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国家级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认真落实和完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地位。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协办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林业厅、供销社、畜牧局、农机局、国税局、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农发行河南省分行、农行河南省分行、省农信联社。
责任市县:各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5.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健全土地流转信息的采集、发布、评估制度,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和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积极研究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市场交易价格出资入股、租赁、置换、转让的政策,吸引资金和技术,积极支持家庭农场和种粮大户发展,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以土地换社保、以土地换稳定收益的有效办法,为农业规模经营奠定制度基础。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快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协办单位: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国土资源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林业厅。
责任市县:各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6.建立健全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机制。以职业教育为主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力度,重点培养农村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制度,逐步开展面向农村人才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鼓励和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建立健全政府表彰和社会激励相结合的农村实用人才表彰奖励体系,对农村实用人才发展生产、创业兴业给予积极支持。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协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扶贫办。
责任市县:各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7.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流通机制。重点建设一批设施先进、特色突出、功能完善、交易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加大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力度,支持大型涉农企业投资建设农产品物流设施。加快推进县乡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做大做强现有期货品种,加快新品种上市步伐。全面推进双百市场工程建设和农超对接。加快培育农村经纪人、农产品运销专业户和农村各类流通中介组织,积极发展多元化市场流通主体。落实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临时收储政策,支持企业参与收储,健全国家收储农产品的拍卖机制。继续大力促进产销衔接,发展农业会展经济。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中储粮河南分公司、郑州商品交易所、郑州粮食批发市场。
责任市县:各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8.建立健全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的金融支持机制。统筹协调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的资金筹措,定期研究解决融资领域的问题,引导、鼓励、协调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着力支持水利骨干工程、基本农田建设、仓储物流、粮食科技、农业机械化等领域的项目,努力保障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各个环节和整个产业链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加快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涉农业务范围,稳定和发展农村金融服务网络,积极推进适应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的金融创新。坚持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重,优先支持粮食主产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尽快组建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种类和覆盖范围。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协办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农发行河南省分行、农行河南省分行、省农信联社。
责任市县:各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9.建立健全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着眼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大力实施工业带动战略,支持粮食主产区培育战略支撑产业,积极发展新型先导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适度超前发展基础产业。着力建设一批特色中心镇,重点搞好200个产业集聚区建设,增强聚集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企业向园区集中、园区向城镇集中、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实现城乡互动、协调发展,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创新县域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深化县域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继续扩大县(市)管理权限,推进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优先将产粮大县纳入改革范围。
责任单位:省委政研室。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市县:各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10.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保障机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逐步使粮食主产区基本公共服务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大力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建立健全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率先普及12年义务教育。大力推进农村卫生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省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保证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大力推进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所有行政村建成共享工程基层网点。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适合农民特点和需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20年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基本实现全覆盖。加快农村水、电、路、气、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村庄综合整治,绿化美化环境,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继续实行开发式扶贫,加快整村推进步伐。
责任单位:省委农办。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环保厅、教育厅、卫生厅、文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人口计生委、电力公司、交通运输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扶贫办、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市县:各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11.建立健全保障粮食品质与环境安全的环境保护机制。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加快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监测、评价的标准和方法。建立健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形成省、市、县、乡四级农村环保监管体系。《规划》中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的施工管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尤其要控制、避免和减轻规划实施对重要环境敏感区的环境影响。自2008年起,每5年左右组织开展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努力从源头预防、控制、减缓规划实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切实处理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走出一条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粮食增产道路。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