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
(冀建办房〔2010〕72号)
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房屋登记办证效能推行“立等可取”做法的通知》(冀建房〔2010〕67号)要求,从10月中旬开始,我厅将对各设区市实施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迎检
请各设区市按照检查方案(见附件)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查组到达各市时间另行通知。
二、报送相关材料
请各市于10月9日前,将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情况书面报送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有关材料中应明确说明是否按照冀建房〔2010〕67号要求做到“立等可取”。
三、明确联络人员
为保证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市安排一名联络员,并于10月9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张博鸿 电话:0311-87800618
附件:全省推进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检查方案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全省推进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检查方案
为方便群众房屋登记办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房屋登记办证效能推行“立等可取”做法的通知》(冀建房〔2010〕67号)要求,将对各市推进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进行检查。为做好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内容
1、2010年9月底前设区市市区房屋交易登记机构是否做到房屋登记办证受理后“立等可取”(大宗件、疑难件除外)。
2、推进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的9项要求贯彻落实情况。
二、需准备的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