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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
(冀建办房〔2010〕72号)


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房屋登记办证效能推行“立等可取”做法的通知》(冀建房〔2010〕67号)要求,从10月中旬开始,我厅将对各设区市实施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迎检

  请各设区市按照检查方案(见附件)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查组到达各市时间另行通知。

  二、报送相关材料

  请各市于10月9日前,将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情况书面报送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有关材料中应明确说明是否按照冀建房〔2010〕67号要求做到“立等可取”。

  三、明确联络人员

  为保证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市安排一名联络员,并于10月9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张博鸿    电话:0311-87800618

  附件:全省推进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检查方案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全省推进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检查方案

  为方便群众房屋登记办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房屋登记办证效能推行“立等可取”做法的通知》(冀建房〔2010〕67号)要求,将对各市推进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进行检查。为做好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内容
  1、2010年9月底前设区市市区房屋交易登记机构是否做到房屋登记办证受理后“立等可取”(大宗件、疑难件除外)。
  2、推进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的9项要求贯彻落实情况。
  二、需准备的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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