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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进行复核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进行复核的通知
(冀建质〔2010〕50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的工作安排,2010年年底前,要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进行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持有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所有检测机构。

  二、复核内容及要求

  (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1号)以及《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质〔2006〕155号)的规定进行复核,注册资金、场地、设备仪器、专业技术人员等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执行。

  (二)检测人员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培训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0〕453号)的要求进行培训,持统一制式、统一编号的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检测人员上岗和检测单位申请资质的依据。

  (三)凡被群众实名投诉、举报的检测机构,经查证无问题的才能申请复核。

  三、复核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受检测机构复核申请。2010年12月10日前未申请复 核或申请复核未通过的检测机构,所持有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检测机构的复核,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并及时对申请复核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联系人及电话:徐 菊  0311-87904557、13803342618

  付阳轩  0311-87904534、13603111585

  邮 箱  fuyangxua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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