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十佳公共建筑”评选活动以弘扬精品意识、打造精品工程,推动建筑设计与工程品质提高,不断提升城市品位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评选程序,严格评选标准,确保评选质量。
第三条 河北省“十佳公共建筑”每3年评选一次。评选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时代特征的新建标志性公共建筑,包括单体建筑和建筑群。
第四条 参加“十佳公共建筑”评选,采用单位申报方式。申报单位应当是参评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十佳公共建筑”的评选范围以一个独立完整的公共建筑项目为对象,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取得工程建设相关审批、验收文件手续完备,并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四)符合城市规划,外观完好、具有特色性和美感,与环境协调统一,对城市区域景观形成有较大的影响;
(五)设计理念新颖,设计先进合理,功能完善,有较高的美学、艺术和人文价值;
(六)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的新技术,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等方面成效突出,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七)具有一定规模,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群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
(八)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工程质量居于同年代省内先进水平。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并获得省优质工程奖或以上奖励。
第三章 评选方法
第七条 “十佳公共建筑”评选由河北省“十佳公共建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组织实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评选工作。
第八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省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专业水平、社会知名度高、行业影响力强人士组成,成员人数为9人以上单数。
专家成员应当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清正廉洁、热心行业工作;专业对口,具有高级技术(以上)职称,有十年以上实践经验,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
第九条 “十佳公共建筑”评选包括初评、推荐、实地勘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众推选等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