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管机制。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和销售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的监管,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要参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的要求。
(三)保质保量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要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与老旧小区节能改造通盘考虑,进行综合改造。对已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发挥国家奖励奖金的引导作用,制定激励政策,调动供热单位、产权单位、居民个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精心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任务。
(四)强化供热单位计量收费实施主体责任。严格执行《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更换和计量收费,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0年1月1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建造,不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计量装置初次安装费用纳入建房成本或改造费用,维护管理或更换费用纳入供热价格成本。
(五)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技术体系。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等国家现行标准,供热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地选择供热计量方式,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供热计量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建立完善的供热计量设计、施工质量、验收、供热计量器具维护管理等技术标准体系。
(六)加强供热器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七)进一步加大供热系统节能管理。要支持供热管网、热源节能改造,降低能耗,实行供热系统计量管理。供热主管部门要依据《
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制定供热系统能耗考评体系和考评办法,建立节能监督机制,强化供热系统节能管理。在具备条件的小区开展供热系统和建筑能耗统计试点工作。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