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残疾人康复的投入,逐步提高残疾人人均康复经费标准。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建设康复人才队伍,各级财政每年列支相应经费,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经费保障与支持。根据相关规定完善我省聋儿听力语言、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的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康复技术标准,完善康复行业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推进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
(八)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贯彻落实《
残疾人教育条例》,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30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有一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视障、听障、智障三类中两类及以上组合建制学校)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各设区市应当建立一所寄宿制听障类特殊教育学校(含高中阶段教育)。
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普通学校不得拒收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入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达到录取分数线、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考生不得拒收。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文化服务、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和基层残疾人组织,大力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有条件的设区市和特殊教育学校应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建设,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联合办学,促进职业教育培训实训基地等资源共享。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将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列入政府培训规划,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乡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