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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加强公证工作服务大滁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公证法律服务“大滁城”建设的具体内容:
  (一)金融部门为新建企业提供的融资贷款项目;
  (二)招标采购管理局监管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包括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
  (三)商务局及经委下属的重点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企业兼并、国有资产的抵押、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城建、交通、供电、供水等社会公益单位在“大滁城”建设中新开的项目;
  (五)“大滁城”建设中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六)拆迁行政许可听证、补偿款发放现场监督;
  (七)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
  (八)依法强制拆迁房屋和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保全;
  (九)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现场监督(包括出让合同);
  (十)政府采购的现场监督;
  (十一)征地中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款的发放程序的现场监督以及其中的证据保全。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领导,关心和支持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要加强与“大滁城”建设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为公证法律服务“大滁城”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进一步加强公证法律服务宣传,促进相关部门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提高对公证法律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带头运用公证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形成依法办事的浓厚氛围,引导和规范民事经济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塑造廉洁、公正、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保障“大滁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公证机构要充分认识公证法律服务“大滁城”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介入,为相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提供法律证明,以此防范风险、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优质服务。在办理“大滁城”建设公证事项中,按照价格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公证费,对特困单位和特困人员申请公证的,应当适当减免,提供公证法律援助。
  (三)各公证机构公证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通过自觉学习,熟悉“大滁城”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执业技能。工作中对公证事项的办理,要及时、快捷,提供全程、全方位服务。对发现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主动予以调处,促使当事人在公平、公正、合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避免事态的扩大和矛盾的激化。工作中要勤勉尽职,保持客观,保持公正。
  (四)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也要参照此意见,紧紧围绕当地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强化公证法律服务职能,为滁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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