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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废物处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废物处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0年9月30日 川发改价格〔2010〕941号)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体育医院、成都军区陆军总医院、省中医药附属医院:

  为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成都市物价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成价函〔2010〕4号),并调整了所属范围内医院的床位费收费标准。鉴于本次医疗废物处置费的调整幅度和征收方式发生了变化,对相关医疗的运行成本有一定的影响。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我们单独批复过的床位费的医院,在此次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时,在原批复的床位费标准基础上顺加2元/床·日,作为征收的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原批复的干部病房床位费和特需服务床位费暂不执行顺加2元/床·日的标准,仍按原床位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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