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已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先补后占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未实施先补后占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占补平衡。
(二)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并由其负责对应项目的耕地补充,实现占补平衡;不能实现先补后占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并负责组织占补平衡。
(三)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的范围、时限、方式由省国土资源、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委托市州、县(市)征收的耕地开垦费由省集中20%,用于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均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4个征收耕地开垦费区域等级(见附件1)。每个区域等级中,将耕地分为水田和旱地两个不同计征类别,充分考虑以不同途径新增同等质量耕地的亩均综合成本,确定耕地开垦费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2)。
第八条 耕地开垦费缴纳程序。用地审批报告经签批后,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用地的单位发出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占用耕地面积、缴纳标准、缴纳总额、缴款账户和缴款期限、收费批准文号等内容。
(一)缴入省级的耕地开垦费由申请用地的单位按缴款通知书要求缴人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申请用地的单位凭银行缴款回执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缴入市州、县(市)的耕地开垦费的缴款程序,由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规定,需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文件的,必须附耕地开垦费缴纳凭据。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
第三章 耕地开垦费的使用
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按项目进行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颂目支出、耕地保护相关支出,分别按可用资金的90%、10%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