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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乳品质量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关,切实加强乳品许可管理
  (一)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严格乳制品行业准入条件,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核准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对照《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要求,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的重新审核清理工作,重点对已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的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耗及水耗等进行审核清理。对不符合条件、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取消其生产资格,质监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二)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管理。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质监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要求,加强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于2011年2月底前按照新的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坚决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工作,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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