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借读费。取消原向学生收取的借读费收费项目。
五、保险费。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鉴于公用经费已预算到校,校方责任险,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六、校服费。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可向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收取校服费。城市小学校服不论季节,每套不超过50元;中学校服不论季节,每套不超过60元。具体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特色校服需高于此规定的,另报市物价局核定。
七、学生在校的寄宿费、伙食费等其它有偿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只准对接受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从2009年春季起,取消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向住校学生收取的住宿费,按照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覆盖范围执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物价、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寄宿学生生活用品由学生自备,学校不得强制统一代购。学校食堂伙食费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不盈利原则制定并公示,报物价、教育部门备案,据实结算。农村学校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学生购票(卡)就餐的,也不准向学生收取搭餐费。
八、特色学校[体育、音乐、外国语、特殊教育学校(原盲聋哑学校)]仍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寄宿制学校“一费制”以内的收费,已由财政承担的不再向学生收取;寄宿生活辅导费、伙食费今年秋季仍然维持上学期的标准不变,今后需调整的可根据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市场变化因素等情况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九、学生秋季入学严禁收取与新生录取和学生转学挂勾的捐资赞助费、帮困基金等费用。
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十一、严格教育收费纪律。学校的学费收入和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要严格按相关财经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平调挪用,违者将严肃查处。代收费必须严格按规定项目,实行期初预收,期末结算,多退少补。学期结束时,应将代收费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并及时发给学生书面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