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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乡集中供养“三无”对象及孤儿保障标准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乡集中供养“三无”对象及孤儿保障标准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0〕1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集中供养“三无”对象及孤儿的生活水平,建立城乡集中供养“三无”对象及孤儿保障标准与经济增长、物价指数和低保标准联动增长机制,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乡集中供养“三无”对象及孤儿保障标准。具体调整如下:
  一、乡镇福利院集中供养标准从现行的180元/月提高到250元/月。
  二、城区福利院集中供养标准从现行的230元/月提高到420元/月。
  三、城市福利中心集中供养标准从现行的280元/月提高到56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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