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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权细化量化配套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权细化量化配套制度》的通知
(青住金字〔2010〕60号)


各处、室,各管理处:
  现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权细化量化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权细化量化配套制度

目 录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行政处罚案件回避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预防或减少错案的发生,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过错是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理相结合,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由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变更的;
  (二)被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的;
  (四)违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权限,作出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制作或者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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