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沈成立全资子公司的通知
(沈工商发〔2010〕51号)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处级单位:
为支持外地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公司)来沈竞标承揽建筑工程,成立全资子公司,现就工商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名称
子公司名称可按照《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核准公司名称。对要求保留投资主体公司名称字号的,原则上可参照集团公司成立子公司名称核准方法,允许其保留投资主体公司名称字号,允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二、关于经营范围
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可根据其提交申请,与投资主体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也可按照其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核准。不得在公司经营范围中附加持资质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等任何形式的限制性语言。
三、关于出资验资
投资主体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不受主体公司注册资本数额比例限制,只要子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
公司法》和建筑行业的规定,即允许其注册登记。
允许子公司提交外地法定验资机构依法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关于分公司的设立
子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允许其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立分公司,登记方法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五、提供优质服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沈成立子公司的注册登记工作,工商登记窗口要开设“绿色通道”,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优质服务,加快受理核准速度,在提交申请登记材料齐全有效的前提下,三日内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