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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能存在塌方、涌突水等地质灾害的隧道,应当对应急预案至少进行一次预演,检验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弃渣土场应当经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时应按先支挡后弃渣的方案组织施工。

第四章 爆破工程

  第二十六条 爆破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施工专项方案的要求进行。炸药存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应当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大型爆破应当由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爆破施工应当由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爆破作业上岗资格证。大型爆破、水下爆破以及临近水利、电力等设施的爆破作业,应当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明确相关设施的保护措施,并组织方案审查后严格实施。
  第二十八条 爆破工作应当有专人指挥。爆破前,在确定的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告知标志、疏散标志等安全标志,警戒区四周应当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必要时可采用声光报警措施。
  第二十九条 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炮眼应严格按规定的药量装药填塞,严禁超药量。装药应当用木棒把炸药轻轻压入炮孔,严禁冲捣和使用金属棒;填塞时应保持导火索、导爆索及电雷管脚线的完整。
  第三十条 在闪电鸣雷时,禁止装药、安装电雷管和联接电线等操作,应当迅速将雷管的脚线和电线的主线两端短路,所有工作人员应立即离开装药地点,隐藏于安全区。
  第三十一条 爆破时由专人清点爆炸数与装炮数量,确认炮响完并过5分钟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发现“盲炮”后应当停止其附近的所有其他工作,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及时处理。每次爆破,应当填写爆破记录。
  第三十二条 水下爆破作业时,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的地点前,潜水员应当严格检查船底、船舵、螺旋桨、缆绳和其他附属物是否挂有药包、导线等。水下爆破引爆前,潜水员应当回到船上,警戒区内的所有船舶和人员应当移至安全地点。水下钻孔爆破采用边钻孔边装药的施工方法应当采取可靠的隔绝电源和防止钻孔错位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爆破后,应当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已经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准进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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