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塔吊、施工电梯施工时,应当对地基承载力进行计算和处理,完善排水系统,要定期对基础进行巡查,塔吊安装、拆除应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
第四十三条 墩台、塔的钢筋骨架绑扎安装后,未浇筑混凝土部分的骨架和模板超过8m时,应当设置缆风绳。
第四十四条 龙门架或起重吊机进行悬臂拼装时,吊机的定位、锚固应当按照设计进行,并完成静载试验后进行试吊。重大吊装作业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当停止:
(1)指挥信号系统失灵。
(2)天气突然变化,影响作业安全。
(3)卷扬机、电机过热,起重吊机或托梁部件变形或其他机械设备、构件等发现有异常情况。
第四十五条 运梁设备应由专业生产厂家制造,并经检验验收后,方能使用。预制梁板的运输、架设应当落实专人指挥,统一协调。运梁行进速度不得大于5km/h,下坡时应缓慢行驶,转弯或险要地段时注意两侧行人和障碍物。架桥机纵、横向移动时,应平缓进行,横移轨道的两端应设置制动枕木,确保设备安全稳定。
第四十六条 悬臂浇筑采用挂篮施工时,在浇筑混凝土前必须对挂篮锚固、水平限位、吊带和限位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并做静载试验,试验荷载不得低于1.1~1.2倍施工最大荷载,禁止使用钢筋吊带。挂篮移动中应当设观察哨进行监护,速度控制在0.1m/min以内。
第四十七条 预应力张拉前,张拉设备工具(如千斤顶、油泵、压力表、油管、顶楔器及液控顶压阀等)应当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压力表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张拉操作中,若出现异常现象(如油表振动剧烈,发生漏油,电机声音异常,发生断丝、滑丝等),应当立即停机进行检查。预应力箱梁内部或其它结构物附近张拉时,应设置专门消能防崩设施,防止预应力索、夹具、夹片弹出伤害施工人员或构件。
第四十八条 跨线交叉工程施工作业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跨越铁路或其他线路时,施工前应与铁路或其他有关部门签订必要的安全协议。在铁路附近挖基、钻孔时,作业处应当设置围栏、支撑、警示标志及其它安全防护措施。对上面作业、下面通行车辆或行人的立交桥施工时,除设置防护设施外,还应设岗哨监视管理。
第四十九条 高空作业应当设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作业人员应当穿戴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所用工具材料严禁投掷,上下立体交叉作业中间应当设隔离设施。
第五十条 脚手架、支架及龙门吊、挂篮等大型设施、设备拆除前,应当制定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复后严格实施。拆除作业时,应当设置护栏或警戒标志。恶劣天气条件下不得从事拆除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