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高填深挖路基及其防护工程
第五十一条 高边坡施工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分级开挖,边开挖边防护,扎牢支架,加强观测。
第五十二条 高边坡开挖,应当完善坡顶临时排水系统,严格按照设计坡度采取从上而下开挖,禁止采用挖空底脚方法开挖土方或者不良地质岩石。作业期间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边坡进行观察,随时掌握开挖土质的变化情况、上部塌方和物体坠落、高边坡是否有滑动的可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十三条 机械开挖应当设专人指挥,禁止人员进入机械旋转范围。多台机械开挖,挖土间距应当大于10m以上。多台阶开挖须验算边坡稳定,确定挖土机高台阶边坡底脚安全距离。开挖工作应当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禁止上、下同时作业。
第五十四条 弃土下方和有滚石危及范围的道路,应当设警告标志,作业时坡下严禁通行。
第五十五条 高填方路基填筑时,应当设专人指挥,机械与路基边缘距离须不小于30cm,确保轮胎(履带)压在压实的路基范围内。
第五十六条 在施工中遇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工:
(1)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时;
(2)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泥石流暴发时;
(3)在爆破警戒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
(4)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水发生坡道打滑时;
(5)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
(6)施工标志、防护设施损毁失效时。
第五十七条 基坑开挖时应当根据土质、水文和开挖深度等选择安全的边坡坡度或支撑防护。基坑开挖深度超过2m时,其边缘上面作业应当按高空作业要求进行安全防护并设置警示标志。基坑位于现场通道或居民区附近时,应当设置安全护栏。
第五十八条 基坑边缘外围有水时,应当完善临时排水设施;在有地下水流的情况下进行挖基时,应当配足抽水机具,设置作业人员出入基坑的安全通道。
第五十九条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坑内不得有人作业;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m;开挖基坑的人员不得在坑壁下休息。
第六十条 边坡防护作业,应当搭设牢固的脚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