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脚手架必须进行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等方面的验算;
(2)脚手架要铺满、绑牢,无探头板,并要牢固的固定在脚手架的支撑上。脚手架要设置栏杆,确保操作人员安全通行;
(3)脚手架上料斜道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1.5m,坡度不得大于1:3,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0.3m;
(4)拆除脚手架时,周围应设置护栏或警示标志,必须从上而下地拆除。
第六十一条 挡墙、护面墙等砌筑工程施工时,墙下禁止站人,抬运石块上架,跳板应当设防滑条。禁止在砌筑好的坡面上行走,上下须使用爬梯。架上作业时,架下不准有人操作或停留,不得交叉作业。不得采用从上而下自由滚落的方式运输材料。
第六十二条 抗滑桩施工作业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滑动面、滑坡体进行监测,明确警戒范围,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章 航道、港口工程
第六十三条 航道、港口工程水上和潮湿地带的施工电缆线,应当绝缘良好并具有防水功能。电缆线的接头,应当进行防水处理。船舶进出的航行通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动区禁止架设或布设临时电缆线。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除按照《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要求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以外,还应对陆用施工机械上驳船组合作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船舶稳性和结构强度验算结果,受热带气旋、突风、洪水或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影响的区域施工,无掩护水域或急流险滩水域施工,船舶调遣和拖航等施工作业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五条 施工船舶转运材料、成品、半成品作业时,禁止超载或偏载。
第六十六条 水上抛石作业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禁止施工机械料斗跨越人员或船员室。人工抛石作业时,抛石人员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并应先取石堆顶部石块,石堆陡坡下严禁站人。夜间作业时应设置足够的照明灯具,及时清理甲板上的散石,并制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抛石完成后或船舶在拖航过程中,应对施工机械进行封固,并对料斗进行回收、平放、封固于船板上。
第六十七条 沉排、铺排作业时,升降铺排船滑板或溜放排体时,滑板和排体上不得站人。充、抛砂袋施工,船上的活动物件应固定,作业人员不得站在船舶舷边,充砂泵或高压水泵的吸头应采用支架、滑车和绳索吊设。升降吸头不得直接提拽泵体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