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医患纠纷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这是保证医患纠纷突发事件发生时,卫生等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响应,积极介入,协调联动,依法迅速妥善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关键。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需要卫生、公安、综治、维稳、信访等部门和医疗机构密切协助配合。一是要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各地可指定各级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作为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的指挥机构,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二是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动用的资源,划分事件等级,明确信息报告程序和渠道,确定分级处置措施。同时要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警监测网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保持快捷顺畅的沟通联络,确保医患纠纷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启动预案,依法果断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防范“职业医闹”插手医患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三是要依法依规处置。各级政府部门要在医患纠纷应急组织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快速反应,公平、公正处理,及时制止各种过激、违法行为,及时控制事态,疏导教育、努力避免矛盾激化,坚决打击无理取闹、有组织、有预谋的“医闹”行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当事人走依法维权或第三方调解的途径。
(三)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通过引入人民调解这一传统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建立独立于医方和患方的第三方调解机制,把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处理,为医患双方搭建中立公正的沟通协商平台,使医患纠纷得以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得到妥善解决。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综治办、卫生厅、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通知》和省综治办、司法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加快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补充通知》要求,抓紧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员队伍、落实场所和经费,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要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是有效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综治、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因地制宜,资源共享,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强指导,推动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原则上每个设区市、县(市、区)均应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构。设区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负责本级以及辖区内省级医疗机构医患纠纷的调解;县(市、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负责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医患纠纷的调解,视情况也可承担本辖区内市级医疗机构医患纠纷的调解。2010年底前,全省县(市)建立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机构数达到95%。二是要组建配备好调解员队伍。医患纠纷调解既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又涉及法学专业知识,对调解员的要求很高。各地可以通过调配和聘任相结合的方式,组建一支既懂医又懂法、专兼结合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专职调解员应面向社会招聘熟悉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调解业务的人员。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医学知识、业务技能和调解工作水平。三是要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人员补贴由当地财政按照省里文件规定予以解决落实,确保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经费”,保证其能够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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