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卫生、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引导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有效化解医疗风险。一是要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不但是对医疗机构利益的保护,也是对患者利益的负责,是一种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设区市为单位,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作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由医院出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2010年底前,实现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达到90%。二是要促进医疗责任保险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机结合。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是保障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发挥最大功效,提高人民调解有效性的关键措施。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可以将人民调解的赔付责任落到实处,提高人民调解的效率和成功率;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可以为医疗责任保险依法、公平、合理赔付创造有利条件。保监部门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保险公司依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做好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工作,形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相互结合、良性互动的良好局面。三是要规范保险条款和理赔程序,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疗执业责任保险,应当体现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在协商制定保险条款费率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保险公司应在各设区市设立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各县(市、区)设立分中心,公布接报案电话,主动参与、及时介入医患纠纷调解,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保证在医患纠纷调解结果或法院判决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小额赔付执行简易程序,保证患方能够得到及时赔付。
(五)建立社会医疗救助机制。对特殊困难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是奉行人道主义精神、给予社会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是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的一个辅助性手段。在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的实践中,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患者,在医疗纠纷处置赔付之后,可视情况实施医疗救助,既要保护医疗纠纷处置的公平性、公正性,又充分考虑患者的实际困难,给予适当的经济援助。建立医疗救助机制,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积极探索在现有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统筹协调,整合资源,运用民政救济、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及民间个人捐助等方式,做好社会医疗救助与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更好地发挥各项制度的整体效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互助友爱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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