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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0]752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0〕728号)要求,省卫生厅将于近期对全省“十一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为迎接此次评估工作,我市定于近期组织开展“十一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检查评估各有关单位“十一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的政策与制度、组织管理、实施及完成情况等;总结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成功经验和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十二五”规划》;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进一步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评估内容

  依据《深圳市“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坚持科学性、导向性、可操作性的原则,以实施过程和总目标为重点,对各单位2006年~2010年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建设、组织管理、实施及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检查。重点检查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ICME)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具体安排

  (一)自评阶段:2010年10月

  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根据《深圳市“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具体框架见附件2),并于2010年10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咨询服务部。

  请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参照本通知要求,对所属单位开展“十一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

  (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实地检查阶段:2010年11月中上旬。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查或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复评阶段:2010年11-12月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我市各级医疗单位实地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认定阶段: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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