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信访人明确,所举报内容和提供的线索具体清楚,并且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江西保监局应当调查处理;
(二)被信访人和所举报内容陈述模糊,或者缺乏明确线索和相应证明材料的,江西保监局可以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以下事项之一的,江西保监局不予受理,但应当转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处理:
(一)反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违纪问题,但不涉及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
(二)反映保险合同纠纷、投保纠纷、营销和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因保险经营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的;
(三)反映保险公司与其员工或者营销员的劳动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等内部管理问题的;
(四)对保险产品的解释事项以及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状况咨询的;
(五)江西保监局交办的其他信访投诉事项。
第十八条 信访人提出下列事项之一的,江西保监局不予受理,但应当转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
(一)咨询保险行业协会会员机构基本情况和保险知识的;
(二)反映保险行业协会会员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的;
(三)反映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执业、流动和奖惩问题的;
(四)反映损害保险行业形象的问题,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
(五)涉及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关系,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
(六)江西保监局交办的其他信访投诉事项。
第十九条 对信访人提出下列事项之一的,江西保监局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
单位提出:
(一)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其他单位处理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关国家机关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江西保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