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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室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超过使用年限需重新装修、更换或需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的,由公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承租人应当予配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保修期限、范围承担保障性住房的保修责任;可以自行组织维修,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
  保障性住房保修期满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公管中心承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责任,由业主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03号)的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并依据相关规定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管中心应当设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服务的投诉电话,畅通住户反映诉求的渠道。
  公管中心应当按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巡查和考核,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未落实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各项工作及规定的和谐物管创建通报内容之一的,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15日内整改。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公管中心:
  (一)与其申报收入有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
  (二)取得保障性住房半年内未入住或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无故空置超过半年;
  (三)保障性住房发生转租、转借、转让、出租、调换、经营;
  (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明显变化未按规定及时申报;
  (五)未按规定办理入住登记,居住期间人员变动;
  (六)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在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公管中心举报,区房产管理部门、公管中心应当及时依法、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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