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第43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
1.划拨土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和建筑物现状,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现状出具规划条件后,依据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可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补办出让手续时,出让合同中应明确规划条件,并约定如改变土地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购)。
2.企业改制、公司上市或市政府进行重大产业结构调整等需要处置土地资产,如土地用途与现规划要求不符,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允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补办出让手续时,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如改变土地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购)。
3.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下列公式核定: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二、改变土地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