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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通知

  4.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依法进行收回后,依据新的规划用途依法供应土地。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5.出让的工业、仓储、科研等用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依法收购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6.经济适用住房、回迁安置住房等配建的底商已经建成,并符合城市规划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

  7.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列公式核定: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或: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三、出让土地上新建、扩建、翻建项目的用地审批

  8.在已批准的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翻建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手续前应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9.出让土地上新建、扩建、翻建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新的容积率为原容积率1.5倍以上的,由政府依法进行收回(购)后,依据新的规划用途依法供应土地;新的容积率为原容积率1.5倍(含1.5倍)以下的,可以进行新建、扩建、翻建,如容积率有提高,应依法缴纳增加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1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工业生产用地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11.出让土地上新建、扩建、翻建项目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四、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12.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的,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改制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企业职工的安置。

  13.对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出让合同可约定分期缴纳,分期缴纳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予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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