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0〕2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6年2月1日《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贯彻实施
《办法》取得了良好成效,河道采砂秩序明显好转,非法采砂现象得到遏制。但是从2009年组织开展全省河砂资源及利用情况调查看,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河砂资源日益减少,超采现象较为普遍,监管能力仍显不足。为促进河砂有序开采,强化资源有效保护,确保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
《办法》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
《办法》,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办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办法》对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的重要性,积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特别是沿河两岸群众广泛宣传
《办法》,尤其要加强对采砂业主的宣传教育,使采砂业主全面树立河道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做到依法、限量、有序采砂。通过坚持不懈的宣传教育,确保
《办法》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强化规划修编工作,严格规划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