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河道采砂有序
建立采砂台帐制度,强化现场监管。采砂业主应当按照“日填月报”的要求,逐日如实填写采砂生产作业统计报表,每月5日前集中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个月的统计报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统计报表进行核实,凡发现虚报、瞒报、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前面所述的十二个县(市、区)经许可的采砂船舶必须装置定位测量和在线监测设备;凡未装置的,不得开展采砂作业。有关台帐、报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实行河砂准运单制度,强化运输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河砂实施方案和经许可的采砂情况,有计划地对从事运砂的船舶、车辆开具河砂准运单。凡运砂的船舶、车辆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河砂准运单;未持准运单的,采砂业主不得为其进行装载河砂作业;否则按不按规定采砂的行为论处;未持准运单运砂的,由交通、海事部门依法予以查扣。河砂准运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强化层级监督。设区市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河道采砂实施方案,通过组织河床测图等监测手段,对辖区内的县(市、区)河砂实际开采量、河床变化等情况实行半年和年度检查考核。对于严格按计划开采的,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对于超计划开采的,予以通报批评,上收其相应的河砂收益,同时扣减其下一年度河砂开采量。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应当对重点河段的河砂开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省监察厅应当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
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一要强化采砂船舶管理。对本辖区内未取得采砂许可的采砂船舶,应统一组织停泊在已公布的停泊水域或专门划定、指定的停泊水域,由海事部门实行集中停泊管理。除遇紧急情况,并及时向海事部门报告外,禁止采砂船舶在禁采区滞留或停泊,否则按无证采砂依法予以查处。二要规范堆砂场管理。沿河两岸堆砂场布置要严格按照采砂规划进行审批,禁止在禁采区内设置堆砂场。对非法设置的堆砂场,必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予以取缔。三要加强水上执法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持有采砂许可证但不按规定采砂的,一律按处罚上限从严处理;取消其三年内参加河砂资源招拍挂的投标资格。对无证采砂的,要坚决予以打击,除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外,按处罚上限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非法采砂船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