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资源保护,积极化解用砂供需矛盾
禁止违法利用河砂吹填造地。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利用河砂吹填造地;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利用城市建筑垃圾回填造地。
严格控制河砂外调。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有关规定,在治理整顿期间,暂停对省外的河砂调运、销售。治理整顿结束后,对我省河砂出省按照准运制度,由设区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签发准运单。对未持有权部门签发的河砂准运单的运砂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过驳作业,海事部门不得签发出港证;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台河砂出口,根据“合理数量、逐年递减、严防转口”的原则,按照商务部核定的年度出口数量严格控制,并按照市场价格供应。
有计划开展水库库区采砂。水库库区采砂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联合执法、确保安全”的原则。近期,可先在水口等较大电站水库开展试点,然后总结经验,在全省推开。
提倡推广使用人工砂。从2011年开始,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鼓励引导采取技术措施使用人工砂,逐步提高人工砂使用比例。为积极推广使用人工砂,省经贸委应当会同省住建、国土、地税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扶持、鼓励人工砂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保障体系
加强组织领导。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闽政文〔2009〕33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水利部门牵头,监察、交通、海事、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海事、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闽政文〔2007〕316号),分工协作,建立定期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
完善河砂收益分配机制。县级政府河砂收益实行设区市、县两级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分成的,应当优先保证河砂开采监管、执法开支,并用于河道综合治理;市级分成的,应当优先保证河床定期监测、采砂规划修编以及执法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