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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分工协作形式

  1. 开展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的合作。福州城区内的省立医院、省级机关医院、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大附属第一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等6所综合性医院和福州市区二级以上医院按照区域划分,与福州市区2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医疗联合体,开展对口支援双向转诊试点,具体区域划分详见附件。各设区市二级以上医院也要探索与区域内若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分工协作,通过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形式的帮扶,全面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2. 开展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间合作。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探索建立医疗联合体或医疗集团实现分工协作。探索在不同等级医院之间、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中医院之间、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之间等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建立分工协作关系。分工协作关系既可以在一个辖区之间进行,也可以跨地区开展。

  3. 开展专项合作。鼓励由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与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疗养院等探索开展社区康复医疗试点;鼓励省肿瘤医院、省妇幼保健院分别与二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建立专科医疗协作试点。各设区市要鼓励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含专科医院)与基层专科医院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肿瘤防治、妇幼保健、康复、慢病诊疗等专项技术协作和双向转诊试点,积极探索医疗机构分级诊疗模式。

  (二)主要措施

  1. 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开展分工协作的医院要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分工协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各医疗卫生机构间要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签订分工协作协议书,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协作方式以及各方在分工协作机制中的责、权、利等。协议书须报各医疗机构隶属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 开展驻点医疗帮扶。公立医院通过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多种形式帮扶和指导与之建立分工协作关系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级公立医院每天至少派驻1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医师或高年资住院医师到协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坐诊,可定期分批轮换。选派人员中既要有临床专业技术人员,也要兼顾护理、医技、管理和其他方面人员。同时,免费接收协作的基层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到医院进修培训,并安排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进行带教,定期组织专家到基层开展专题讲座,举办教学、诊疗培训,提升基层医疗服务水平;帮助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培训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上级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协作的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一定的资金和设备,改善其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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