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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3. 各地可根据公立医院开展分工协作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确实紧缺又没有编制的公立医院,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申请,适当增加帮扶和指导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进行研究办理。

  4. 上级医院要保证派驻基层医师原有的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不变,保留其岗位、职务不变。把派驻医务人员在帮扶指导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应当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5.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妥善安排派驻医务人员的工作与生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在社区中对相关专家进行宣传,必要时组织相关专科疾病的集中诊疗活动。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障、编办、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公立医院与基层卫生机构分工协作工作。要积极开展专项调研,抓紧制定辖区内分工协作机制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分工协作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问题的协调,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沟通服务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考核督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把开展分工协作的成效纳入医院评审和年度评价。省卫生厅要采取定期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各地分工协作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分工协作机制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经验和做法,引导群众基层首诊、分级诊疗,提高基层医疗资源利用率。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明确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

  附件:省属、福州市公立医院与福州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工协作区域划分表

  附件
  省属、福州市公立医院与福州城区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分工协作区域划分表

编号

县(市、区)

所在街道、镇

机构名称

市级医院

省级医院

1

鼓楼区

东街街道

东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儿童医院

省立医院

2

鼓楼区

鼓东街道

鼓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中医院

省立医院

3

鼓楼区

鼓西街道

鼓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七医院

省立医院

4

鼓楼区

洪山镇

洪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传染病院

省立医院

5

鼓楼区

水部街道

水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一医院

省立医院

6

仓山区

金山街道

金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省立医院

7

鼓楼区

安泰街道

安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儿童医院

医大附属协和医院

8

台江区

新港街道

新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六医院

医大附属协和医院

9

台江区

后洲街道

后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七医院

医大附属协和医院

10

晋安区

象园街道

象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六医院

医大附属协和医院

11

晋安区

王庄街道

王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晋安区医院

医大附属协和医院

12

台江区

义洲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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