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确保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实现投资与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更好地发挥融资平台公司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抓紧清理规范并妥善处置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
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是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前提,是一项十分复杂、敏感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统一政策、统一口径进行清理规范,妥善处置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
(一)清理核实的政策要求。
1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2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3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
(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为社会公共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暂不包括各级政府在融资平台公司注册成立时或因其后来发展需要对其注入的土地资产,融资平台公司按有关规定出让这些土地的使用权所取得的出让金收入;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由各级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安排或返还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各级政府在融资平台公司注册成立时或因其后来发展需要对其注入的土地资产,融资平台公司按有关规定出让这些土地的使用权所取得的出让金收入;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由各级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安排或返还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偿还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