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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4对于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2010年6月30日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具体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等重大在建项目,暂可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2)经清理核实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上述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外),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
  (3)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以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等信贷审慎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
  (4)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进行清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予追加贷款。
  5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从借款、担保主体到贷款管理逐一核实查对,并将其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对贷款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资本金的可靠性、融资需求的合理性、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进行重新评估,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对确实存在合规性和风险问题的,要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整改保全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加强贷款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规范管理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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