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清理核实后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规范:
  1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根据有关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各级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作出妥善处理。
  2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3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公益性项目偿债资金30%(含30%)至70%来源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要采取措施在落实偿债责任和剥离融资业务后,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或通过整合资源、资产重组等方式,将来源于自身收益的偿债比例提高到70%以上(含70%)。
  4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自身收益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5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6对于2010年7月1日后确需成立的新融资平台公司,各级政府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足额注入资本金。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加强管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行为
  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基本环节。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并严格规范信贷行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