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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贷款资金用于项目本身。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二)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到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境保护、信贷审慎等各项政策的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三、采取措施,坚决制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担保行为
  各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国发〔2010〕19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各级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的担保。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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