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房屋契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0〕4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房屋契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威海市房屋契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契税计税价格管理,科学合理地确定契税计税价格,建立统一公开的契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体系,完善契税征管制度,堵塞征管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是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计算契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纳入契税计征对象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及依法应属于契税计征对象的其他房屋。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工业新区的汪疃、苘山两镇范围内的契税计税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契税计税价格的确定应当有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参与,遵循公开、公平、真实、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部门委托的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视为市场价格。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是契税计税价格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计税价格,并履行计税价格的监管职责。
第二章 计税价格确定方法
第八条 契税计税价格应确定为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的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无成交价格的,按市场价格确定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