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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水文机构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由水文部门统一管理水文资料的收集、汇总、审定、裁决。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要按照《水文条例》规定向市水文局汇交监测资料。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水文业务工作。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的地下水资源监测资料和重要引(退)水口、河道的排污口、重要断面的监测资料,由市水文局向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水文机构汇交。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资料,要经水文部门审查,确保资料完整、可靠、一致。在抗旱防汛、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测等工作中,要利用好现有的水文站网、水文技术和水文资料,充分发挥水文部门的监测资料与专业技术优势,避免重复建设。
  要进一步完善水文管理体制与机制,加快建立机构、体制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水文行业体系,建设管理有序、人员精干、技术先进、反应快速、专业齐全、层次合理的高素质、高效能的水文队伍。水文机构要完善内部岗位责任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搞好水文设施的维护,不断提高监测能力和服务能力,拓展水文服务领域,进一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水文的要求,增强水文事业发展活力。
  三、全面加强水文测报设施保护
  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对水文设施的保护。水文观测设施和水文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水文测报设施、场地房屋、专用道路等用地,应由当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确权发证。水文测站的测验断面、测验设施、水情通信设施、照明设备以及标志、场地、道路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移动。经批准的水文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种植妨碍观测的作物、堆放物料和修建房屋等行为;不得在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河段内取土、挖砂、采石;在水文过河测验设备、测验断面、观测场附近及上空架设缆线等活动,不得妨碍水文测验作业。对盗窃、侵占、毁坏水文测报设施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或因工程建设影响水文测报功能的,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搬迁、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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