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属市级权限内,又无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核准、备案的,全部下放给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2)列入重点项目的县(市)区项目,资本金中有市级政府资金注入的,委托县(市)区投资管理部门审批。
(3)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由目前的企业工商注册地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改为由项目所在地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4)省里年底前委托或下放的审批事项,除有明确规定不能下放的外,全部委托或下放给县(市)区投资管理部门审批。
2、土地管理环节
将土地开发整理许可、临时性用地许可权限下放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3、环境影响评价环节
(1)市区餐饮、娱乐、小型商贸等服务行业建设项目全部下放各区环保部门审批。
(2)含Ⅲ类射线装置和含IV类、V类放射源的建设项目全部下放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
4、建设管理环节
(1)除建筑高度大于100m高层民用建筑以及建设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大于5000万元的易燃易爆场所等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县(市)大队。
(2)除信访、纠纷等特殊原因外,征占用林地许可、人工珍稀树种胸径36cm以上(含36cm)采伐许可审批事项中现场查验全部下放县(市)级林业部门负责。
(四)优质服务,创新方式
1、实行“绿色通道”服务。符合受理条件的重点项目做到即收即办,在申报材料上加盖“急办件”印章,第一时间会商、第一时间审批、第一时间出件。
2、实行容缺预审制度。项目申报材料中不影响审批的,容许先缺件通过,待出件前补齐所缺材料。
3、实行预约申请服务。项目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包括晚上及节假日)申报的,实行预约服务,照常受理;根据重点项目需要指定专人负责,随时提供上门服务,及时办理。
4、实行预审、预验制度。提前开展项目出让地块、规划选址、征地拆迁、消防设计文件等阶段的前期指导和初审工作,并在项目消防工程等竣工验收前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指导。
四、工作要求
(一)专人负责,责任到岗。各审批部门要对每个项目、每个审批环节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岗位责任;特别是对需上报省级及省级以上审批(核准)的项目,要落实专人负责上报对应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审批部门,并会同项目单位共同负责全程跟踪联系、协调,直至完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