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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重点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意见(试行)的通知

  (1)实行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属市级权限内,又无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核准、备案的,全部下放给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2)列入重点项目的县(市)区项目,资本金中有市级政府资金注入的,委托县(市)区投资管理部门审批。

  (3)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由目前的企业工商注册地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改为由项目所在地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4)省里年底前委托或下放的审批事项,除有明确规定不能下放的外,全部委托或下放给县(市)区投资管理部门审批。

  2、土地管理环节

  将土地开发整理许可、临时性用地许可权限下放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3、环境影响评价环节

  (1)市区餐饮、娱乐、小型商贸等服务行业建设项目全部下放各区环保部门审批。

  (2)含Ⅲ类射线装置和含IV类、V类放射源的建设项目全部下放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

  4、建设管理环节

  (1)除建筑高度大于100m高层民用建筑以及建设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大于5000万元的易燃易爆场所等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县(市)大队。

  (2)除信访、纠纷等特殊原因外,征占用林地许可、人工珍稀树种胸径36cm以上(含36cm)采伐许可审批事项中现场查验全部下放县(市)级林业部门负责。

  (四)优质服务,创新方式

  1、实行“绿色通道”服务。符合受理条件的重点项目做到即收即办,在申报材料上加盖“急办件”印章,第一时间会商、第一时间审批、第一时间出件。

  2、实行容缺预审制度。项目申报材料中不影响审批的,容许先缺件通过,待出件前补齐所缺材料。

  3、实行预约申请服务。项目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包括晚上及节假日)申报的,实行预约服务,照常受理;根据重点项目需要指定专人负责,随时提供上门服务,及时办理。

  4、实行预审、预验制度。提前开展项目出让地块、规划选址、征地拆迁、消防设计文件等阶段的前期指导和初审工作,并在项目消防工程等竣工验收前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指导。

  四、工作要求

  (一)专人负责,责任到岗。各审批部门要对每个项目、每个审批环节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岗位责任;特别是对需上报省级及省级以上审批(核准)的项目,要落实专人负责上报对应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审批部门,并会同项目单位共同负责全程跟踪联系、协调,直至完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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