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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3、提升旅游接待水平。鼓励发展国际知名品牌连锁酒店,积极发展特色主题酒店、经济型酒店,大力提升旅游接待水平,满足旅游发展的市场需求;鼓励景区提高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对被新评定为国家3A、4A 、5A级旅游区(点)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0万元、100万元奖励。

  4、发展特色旅游商品。增加旅游商品在整体旅游消费构成的比重,支持旅游商品(纪念品)的开发研制、产业化生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开展“优秀旅游商品”评选活动,对获奖旅游商品予以奖励;鼓励开发建设旅游商品专业大卖场,逐步形成以地方土特产品系列、特色旅游纪念品系列和文化产品系列为主的旅游商品。

  (二)强力推进,加快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1、项目服务支持。对重点旅游项目(指投资1亿元以上并经福州市促进旅游业发展管理委员会确认的项目)给予政策扶持,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在签约之日起6个月内,负责协调解决好项目规划用地、征租地手续以及拆迁安置等问题,帮助完成相关行政报批手续;在项目建设的同时负责完成道路、水电、通讯等外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项目用地支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安排旅游项目用地,对重点旅游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成本外用于补助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温泉旅游项目用地连同地热(温泉)矿产资源捆绑出让,重点温泉旅游项目在项目开发建设或扩建时,优先参与周边土地开发;旅游项目涉及林业用地的,鼓励利用经济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等非生态公益林林地。

  3、财政奖励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在建设期内,其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所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将根据项目情况实施部分或全额奖励;温泉重点旅游项目(经营企业),其温泉采矿权有偿使用费(温泉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温泉资源费)地方分成部分减半征收,采矿权价款地方分成部分按50%给予补助。

  4、融资贷款支持。支持旅游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扶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非财政投入的重点旅游项目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贷款贴息支持(已享受省级以上贴息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贴息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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