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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6、积极培育新兴旅游业态。整合各部门资源,鼓励、支持发展乡村旅游,把发展乡村游与新农村建设、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有机结合起来,加快乡村环境综合整治和配套设施建设。对评定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乡村旅游配套设施项目符合规划和有关要求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优先列入计划安排或给予资金扶持。

  (四)强化营销,扩大福州旅游对外影响力

  1、扩大福州旅游形象宣传。加强福州旅游形象整体策划和包装,在中央电视台及其他主流媒体投放福州重点旅游品牌广告片、专题片,在主要商业街区、游客集中区经规划审批设立旅游公益宣传广告,提升福州旅游知名度和影响力;充分利用旅游网络营销平台,加强与通讯服务商、门户网站等营销渠道的合作,增强福州旅游宣传促销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努力拓展境内外市场。坚持走出去,重点组织动车沿线城市、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台湾及东南亚、东北亚地区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积极与国内外知名旅游企业建立旅游营销伙伴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多方共赢。

  3、积极培育旅游节庆品牌。充分挖掘闽都文化和福州旅游特色资源优势,围绕重点旅游品牌项目,策划各类旅游节庆活动,集聚人气,拉动市场。重点办好三坊七巷文化旅游节、中国温泉文化旅游节、中华石竹山梦文化节等系列节庆活动,培育具有影响力的节庆品牌,提升福州城市影响力。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组织开展节庆活动的单位给予补助。

  (五)优化环境,激励旅行社拓展入榕旅游

  1、支持旅行社加快发展。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品牌旅行社企业,提升福州旅行社的对外竞争力;健全旅行社服务质量、信用等级体系,推进旅行社A级评定工作,对评定4A、5A的旅行社予以适当奖励;支持旅行社的采购公务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和会务等相关事宜。

  2、鼓励旅行社拓展入榕接待业务。对接待以三坊七巷、温泉旅游、闽江游等福州市重点旅游景区为目的地,在福州市停留一晚二天以上的入榕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实施以下奖励:

  接待国内旅游团队以上一年接待为存量基数(不少于5000人次),完成存量基数予以每人次5元的奖励;超过存量20%的,增量部分予以每人次10元的奖励。

  接待境外(含港澳地区)旅游团队,以上一年接待人数为存量基数(不少于1000人次),完成存量基数予以每人次10元的奖励;超过存量20%的,增量部分予以每人次2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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