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园发〔2010〕56号)
各区(县)园林局、园林绿化企业:
为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引导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等级标准》、《湖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长沙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09〕157号)、《湖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湘建〔1997〕城字第124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组织承担造园、园林设施安装、假山、喷泉、水景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和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第四条 凡在本市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此前已取得了其他行业的资质认证兼营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主管长沙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